【各地政策】 福建:工伤保险“五统一、一调剂”

发布时间:2020-03-24 浏览次数:271


福建省于2009年开始实行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,但统筹层次为设区市级统筹。按照《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》文件精神,福建省人社部门经过充分调研并结合福建省实际,于2019年2月制定《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》,实行“五统一、一调剂”的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制度。

福建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,在福建省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、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、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、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、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,此即“五统一”。在基金管理上,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,由市(地)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比例上解到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,用于调剂解决各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,此为“一调剂”。

统一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,实现了法定职业人员全覆盖。主要涵盖三类群体: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基金会、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或雇工。二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工作人员。三是建筑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,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。

统一政策标准。针对全省费率和待遇标准差异大问题,着力统一费率和待遇支付标准,提升公平性。要求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,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,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.2%、0.4%、0.7%、0.9%、1.1%、1.3%、1.6%、1.9%,行业基准费率由省级统一调整,各地不得自行调整。原按照各设区市相关指标计发的待遇,均统一按照省级指标进行计发,且由省级统一调整,各地不再自行调整,也不得在中央和省级规定之外支付其他待遇。

实行基金上解和调剂制度。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金,指由福建全省各设区市、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本级按一定的规则和比例,上解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,用于调剂解决各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的专项基金。各设区市于每年6月底前,按本地区上年度实际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%上解省级调剂金,各设区市上解的省级调剂金直接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。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当期出现缺口时,经同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,首先从历年滚存结余中予以弥补,使用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仍不足弥补的,设区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。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:一是按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,二是上一年度完成工伤保险覆盖面和基金征缴指标任务。

优化管理服务。福建省统一了工伤认定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,统一了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,制定并执行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登记、参保人员登记、待遇核定、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。按照全省统一规划、统一建设要求,依托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,实现省级数据集中管理,进行实时监控,实现工伤保险业务的信息化管理。

实现省级统筹后,参保人员最关心的工伤待遇享受是否会有影响?福建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说:“实行省级统筹并没有降低工伤职工待遇水平。我们还将做好定期待遇调整工作,继续调整提高全省工伤职工定期待遇水平,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。”

改革以来,全省参保人数和基金征收稳步增加,待遇水平逐步提升,各项制度运行平稳,实现基金保障能力提高、制度公平性增强、群众获得感提升、企业缴费成本降低、管理服务提质增效的良好开局,促进了工伤保险高质量发展。